|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99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建强,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郑卫,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该支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朱建强与被上诉人李郑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朱建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建强以已与被上诉人李郑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建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建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朱建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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