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54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150元,由田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军 胜 审 判 员 郑 新 红 审 判 员 黄 智 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凯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