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5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博,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冠鹏,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拥,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秀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文博因与被上诉人任冠鹏、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文博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文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文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上诉人石文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马增军 审 判 员 郑新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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