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88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卫启,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丹,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晓娟,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卫启,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 上诉人翟卫启因与被上诉人张晓丹,原审被告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翟卫启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卫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翟卫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68元,减半收取15134元,由上诉人翟卫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郑新红 审 判 员 贾建新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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