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初字第15号 |
原告杨振钰,女,汉族,1987年0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汉族,1949年12月14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 被告郑州龙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榕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慧清,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杨振钰诉郑州龙马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钰以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振钰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军 审 判 员 王燕燕 审 判 员 宋江涛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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