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83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段言彬,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慧,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遂义,男,汉族,194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陈利红,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永强,男,汉族,1989年7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芳芳,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生。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遂义、苗永强、赵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郑新红 代理审判员 潘 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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