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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忠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怀,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怀,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忠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忠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忠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忠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宋江涛

审  判  员   谢宏勋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