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怀,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忠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忠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忠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忠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宋江涛 审 判 员 谢宏勋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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