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79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敬志刚,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受理5元,由郑州新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军 胜 审 判 员 郑 新 红 审 判 员 贾 建 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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