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86号 |
原告李新春,女,出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 被告杨秀梅,女,现年6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春诉被告杨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元,由原告李新春负担。
审 判 员 肖 均 锋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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