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8号 |
原告刘得功,男,汉族,出生于1928年7月15日。 被告赵永进,男,汉族,住郑州市郑煤集团总医院院内幸福院北楼。 被告王春梅,女,汉族,住郑州市郑煤集团总医院院内幸福院北楼。 原告刘得功诉被告赵永进、王春梅相邻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得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元,由原告刘得功负担。
审 判 员 肖 均 锋
二O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怀 敏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