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魏民催字第00028号 |
申请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育民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龙,男,汉族。 申请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浦发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000051 2313764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长葛市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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