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魏民催字第00017号 |
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东光县邮政局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彬,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男, 汉族。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号31000051 23137939,出票日期2013年9月5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收款人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许昌分行,持票人即申请人的银行汇票已找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磊华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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