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19号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书战,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系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广辉,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火石岗村梁山40号,身份证号:410182198203114132。 被告张亚娟,女,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苇园门25号,身份证号:410182198208174142。 被告白振杰,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火石岗村白家门21号,身份证号:410126198111064114。 被告白光辉,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火石岗村白家门10号,身份证号:410126197802044118。 被告梁国彬,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火石岗村梁山53号,身份证号:410126197612164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广辉、张亚娟、白振杰、白光辉、梁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员 陈喜玲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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