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42号 |
原告马某红,女,出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 被告马某勇,男,出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红诉被告马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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