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22号 |
原告程爱花,女,出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樊今希,男,出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花诉被告樊今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爱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爱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爱花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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