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07号 |
原告张宗振,男,出生于1964年7月8日,汉族。 被告慕秉林,男,出生于1946年10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振诉被告慕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宗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原告张宗振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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