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29号 |
原告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吕荥钰,男,现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营涛,男,该社职工。 被告井书军,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宋秋玲,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井书军、宋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审 判 员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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