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登民一初字第1573号 |
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环,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华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武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昱,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渊,该公司经理。 被告巩义市华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秀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华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巩义市华洋工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登封市环宇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审 判 员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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