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魏民催字第00011号 |
申请人:高士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振国,男,汉族。 申请人高士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 2405086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长葛市金隆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士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士松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磊华 审 判 员 杜 捷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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