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光民特字第00004号 |
申请人胡守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27日。 申请人胡守平要求宣告屈应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屈应丽,女,汉族,1981年7月5日生,住光山县,是申请人胡守平的儿媳。申请人儿媳屈应丽于2011年7月2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屈应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屈应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守平的儿媳屈应丽,于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屈应丽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屈应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胡守平为失踪人屈应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余 艳 丽 二○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彬 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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