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文书 |
| (2014)新民特字第2号 |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韩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韩某。申请人张某和被申请人韩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某以被申请人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为植物人,完全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本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本院指定申请人为韩某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4月17日在天津市发生车祸,并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后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驻蔚康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韩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所出具的驻蔚康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韩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韩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新力 审 判 员 李文中 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九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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