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民民保字第00044号 |
申请人王某某,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王学文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2014年7月17日05时许,杜瑞波驾驶豫GA0873、翼DSS9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到G310线464KM+694米处,与前方被申请人陈某某停在道路上的豫E17837、豫EC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GA0873、翼DSS9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王学文死亡,车辆损坏。此事故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杜瑞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申请人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E17837、豫EC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吕树轩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E17837、豫EC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E17837、豫EC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静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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