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87-3号 |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珂,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静,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康珂、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平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共计一千零四十五元,由原告张跃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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