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528号 |
原告李金周,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薄松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周诉被告薄松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周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六元,由原告李金周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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