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巩民初字第3850号 |
原告李红莲,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兴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莲诉被告李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莲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红莲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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