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361号 |
原告李国防,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防诉被告李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防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九十五元,由原告李国防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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