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74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金奎,男,汉族,1952年3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白永理,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庚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留合,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 上诉人时金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及被上诉人周留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于庚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时金奎、被上诉人周留合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时金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时金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审 判 员 苟 珊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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