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安民,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董事长。 上诉人娄安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4)金民二初字第2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安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安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娄安民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