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25号 |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百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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