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117号 |
申请执行人靳燕伟,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海,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清岭,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燕伟与被执行人李国海、靳清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石仲海 审 判 员 杜晓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