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33号 |
原告常明师,男。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寿增,男。 被告樊留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师诉被告屈寿增、樊留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明师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明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为2307元,由原告常明师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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