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543号 |
原告刘明红,女,1974年3月10 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凯,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红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红于2014年8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红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刘明红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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