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兰民初字第981号 |
原告郝良友,男, 1937年10月20日生。 原告管秀芳,女, 1933年1月24日生。 被告郝胜国,男,1956年1月24日生。 原告郝良友、管秀芳诉被告郝胜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良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良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 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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