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三终字第5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赵智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 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商丘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汽车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赵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隆汽车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伟、赵智勇支付欠款1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该院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王伟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在河南省豫中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伟之委托代理人卢允涛、刘艳与被上诉人鑫隆汽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金号以及原审被告赵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