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6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发元,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朝,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秀霞,女,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谷发元因与被上诉人李庆朝、卞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借款时,其与原妻子卞秀霞已离婚,且本人现住在焦作市马村区,应由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4-2号民事裁定,由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谷发元向被上诉人李庆朝借款时,谷发元与前妻卞秀霞已离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卞秀霞住所地确定管辖明显不当,上诉人谷发元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马村区,其上诉理由能够成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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