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39号 |
原告刘冠卿,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飞洋,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会敏,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 负责人邹洁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松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卿诉被告张飞洋、张会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安于2014年9月5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冠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冠卿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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