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382号 |
原告邓福义,男,汉族,1943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熊安桂,女,汉族,1929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义诉被告熊安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义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福义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福义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马 少 钧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