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08号 |
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秀莹,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守英,女,1949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岳喜庆,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王秀莹与被执行人张守英、岳喜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王秀莹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守英、岳喜庆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王秀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守英、岳喜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秀玲、王秀莹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守英、岳喜庆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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