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622号 |
原告:龚某,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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