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655-2号 |
原告吴占彬,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安天佑,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该村民组法律顾问。 原告吴占彬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占彬于2014年7月4日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彬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占彬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占彬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审判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岩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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