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1125号 |
原告薛宏西,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夏宗尚,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 原告薛宏西诉被告夏宗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薛宏西于2014年5月22日以被告夏宗尚已经所欠工资给付给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宏西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宏西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宏西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审判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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