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49号 |
原告周绍林,男,汉族,1925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周公仆,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林诉被告周公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绍林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绍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绍林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绍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