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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峡与葛晚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440号 原告杨百峡,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告葛晚丁,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 原告杨百峡与被告葛晚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440号

原告杨百峡,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告葛晚丁,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

原告杨百峡与被告葛晚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百峡,被告葛晚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百峡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6年4月7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均遭到拒绝。要求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人民法判决确定之日止)。

被告葛晚丁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不存在,从来没有借过钱。事实是1997年左右,原告欺骗被告加入爽安康氧气健康机的传销活动,原告为了顶任务,强行卖给被告一台健康机。原告加入传销组织的事情被同村人知道后,原告不好意思向被告要钱,被告曾几次要把机器还给原告,其均不接受。2006年,原告逼迫被告打了1张欠条。今年7月,原告再次找被告要钱,被告拨打110报警。原告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2006年打条后至今年7月,没有向被告索要钱款。原、被告之间的欠条并非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7日,葛晚丁向杨百峡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杨百峡现金陆仟元整,借人葛晚丁,2006年4月7日。”杨百峡依据该借条要求葛晚丁偿还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人民法判决确定之日止)。

庭审中,杨百峡用手机播放录音1段,欲证明其多次向葛晚丁主张该款项。葛晚丁称:“录音的内容为今年7月,我报警了,警察说不属于他们管辖,到法院进行说明。”庭后,杨百峡未将该录音提交法庭。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间为2006年,至今已有8年。除原告庭审提交的录音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该债权,且该录音中,被告未对该笔款项予以认可。故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百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百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  判  员    胡原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