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218-1号 |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冀某甲,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冀某乙,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新华区中心路西16号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747842.6元(其中本金716077.6元、诉讼费22204元、执行费956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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