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0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廷范,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硕,贾廷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祥,女。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超,男。 委托代理人黄兰玲,女,系被告李洪超之妻。 上诉人贾廷范与被上诉人张仁祥、李洪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社城民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贾廷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社城民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贾廷范。
审 判 长 尹 庆 文 审 判 员 宋 池 涛 审 判 员 张 继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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