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96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刚,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翟菁,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晶玉,女,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科晶,女,汉族,2000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张灿苗,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科晶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铁刚因与被上诉人刘晶玉、刘科晶侵权纠纷一案,刘晶玉、刘科晶于2013年9月16日诉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刘铁刚归还刘晶玉、刘科晶居住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刘铁刚承担。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3)伊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刘铁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铁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菁,被上诉人刘晶玉、刘科晶的法定代理人张灿苗及刘晶玉、刘科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龙 杰 审 判 员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耀 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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