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60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阳生。 委托代理人米瑞亮,系米阳生之子。 委托代理人阎凤芹,系米阳生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 上诉人(被告)马凤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林。 委托代理人刘伏云,系王瑞林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阳生、马娟、马凤生、王瑞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米阳生、马娟、马凤生、王瑞林均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李俊良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苗 飞
安法网117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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