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8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以下简称城东小学)。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校长。 委托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战线,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城东小学与被上诉人赵战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赵战线于2014年4月17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东小学给付欠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修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城东小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东小学法定代表人黄金龙及委托代理人史威敏,被上诉人赵战线的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7月25日,赵战线、城东小学就城东小学单位大门、门岗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45000元;期限为2011年7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付款方式,该工程项目主体建成验收合格后,城东小学拨付赵战线工程款按工程总造价的50%,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该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城东小学拨付赵战线工程款按工程总造价的40%,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其余工程款竣工后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城东小学又增加了其他杂活,如院地的平整、垒升旗台、粉院墙等,到2011年10月工程完工。截止2012年1月16日,赵战线共取工程款201833.5元,仍欠赵战线工程款50000元、质保金20000元,城东小学给赵战线出具了欠条。后经赵战线多次讨要,城东小学多次找借口不予支付。 原审认为:赵战线、城东小学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战线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并将城东小学的增加工程也如期完工,城东小学已投入使用,城东小学就应该按约支付赵战线剩余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城东小学未按约给付,系违约行为,故赵战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城东小学反诉和辩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给赵战线出具的欠条,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一、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赵战线工程款50000元和质量保证金20000元;二、驳回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负担。 上诉人城东小学上诉称:一、赵战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1、赵战线提供的两张欠条没有学校负责人的签字,该证据不符合该类证据的形式要件。该工程未经验收,也未进行预、决算,赵战线提供的两张欠条不符合正常的财务处理程序。2、赵战线提供的两张欠条完全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以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全部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但本案所涉工程在延期两个月后,于2011年10月底竣工。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应于2012年10月底,在上述工程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可向赵战线退还20000元的保证金。因此,在工程未决算,具体工程款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学校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质量保证金欠条没有实际意义。3、赵战线、城东小学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项目主体建成验收合格后,城东小学拨付赵战线工程款按工程总造价的50%,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该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城东小学拨付赵战线工程款按工程总造价的40%,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经原审查证并确定的事实是:赵战线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1月13日止,赵战线在所有工程未验收及结算的情况下取走101933.5元。至2012年1月16日,赵战线通过非法上访等手段逼迫城东小学支付100000元工程款。赵战线同时又迫使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具50000元的欠条。该50000元欠条只是为了春节前后的维稳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二、赵战线应返还城东小学多支付的35793元工程款。本案争议发生后,城东小学为了核定上述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多次通知赵战线,赵战线拒之不理。城东小学委托河南平原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学校大门、门岗及零星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其中大门实测建筑面积为81.222米,比预算面积少74.782米,门岗实测建筑面积为602米,比预算面积少602米。以上所有工程审定总金额为166040.44元,所以赵战线从城东小学多支取35793元。综上,城东小学为了维稳,不惜违反双方合同规定,为赵战线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所谓欠条。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赵战线的诉讼请求,判令赵战线退还多支取的工程款35793元。 被上诉人赵战线答辩称:工程结束后,又加了院墙、旗杆等工程。城东小学没有多支付工程款。赵战线提交的两张欠条可以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赵战线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战线应否向城东小学退还35793元工程款?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争议焦点,双方所陈述意见与上诉和答辩意见相同。 针对争议焦点,城东小学二审庭审中提供情况说明两份,还申请证人钟艳出庭作证,证明赵战线妻子要在城东小学跳楼,城东小学受胁迫出具了70000元欠据。赵战线质证称:对情况说明真实性有异议;欠条是证人打的,证人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城东小学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钟艳与城东小学有利害关系,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证言亦不予采信。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赵战线提供的两张欠条加盖有城东小学印章,城东小学亦自认该两张欠条系时任校长出具,原审据此认定城东小学尚欠赵战线工程款70000元,并判决城东小学于法定期限内向赵战线支付70000元工程款,并无不当。城东小学主张其不欠赵战线工程款,其因受胁迫而出具欠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城东小学和赵战线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故原审未采信城东小学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亦无不当。城东小学主张其向赵战线多支付了工程款,赵战线应退回多支取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城东小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修武县城关镇城东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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