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4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晶知,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尚辉,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闫小改,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国,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郝晶知、郝尚辉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翠兰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5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而原审未查清原告张翠兰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于2014年5月27日进行判决,可能遗漏当事人。故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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