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居厢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封丘县居厢乡居厢村。 法定代表人胡秀江,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文峰,男。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绍英,男,住封丘县城关镇北场村一组。 上诉人封丘县居厢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海文峰、原审第三人马绍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区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涉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封丘县居厢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审 判 员 郭中伟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叶 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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